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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0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0-06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和《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冀经贸研〔2020〕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为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评选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1、评选比例和标准:

奖学金等级

比例(%)

标准(元)

一等

10

8000

二等

20

5000

三等

40

2000

学业奖学金以培养单位各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为基数核算获奖等级指标。

2、学业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除外)。

4、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或住宿费的。

5、一年级新生以最终录取成绩为计分依据确定学业奖学金名单。同时规定:调剂生(含一志愿校内调剂)排在一志愿录取生之后排名;经推免进入我院攻读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占学院名额;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8版)》认定的可奖励档次科研成果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工作部署

新学年开学后,校评审领导小组部署全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细则制定(修订)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实施细则,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在学院网站研究生教育专栏予以公示。

3、组织申请

根据学校部署,学院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公布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受理研究生的申请。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佐证材料交学院评审委员会。

4、学院评审和申诉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研究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公示期满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本单位获奖名单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5、学校审定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申诉进行裁决。

6、通报表彰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统一发放奖学金和证书。

五、其他问题

1、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开始施行,本细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按照新生和老生分别计分。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计分细则

新生以最终录取成绩为计分依据确定学业奖学金名单。同时规定:调剂生(含一志愿校内调剂)排在一志愿录取生之后排名;经推免进入我校攻读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占所在院(所)名额。

(二)老生学业奖学金计分细则

老生计分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1、基本分

基本分为课程学习考核项目,满分100分,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学分×成绩的总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2、附加分

附加分采取直接计分方式,不需要折算比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科技竞赛及征文获奖、荣誉、职(执)业能力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

(1)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计分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分为六个档次。顶级、一、二、三、四、其他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20、8、6、4、2、1分。同时规定:

①论文为公开发表且所发表的期刊(报纸)具有正规刊号;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限为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需在1500字以上;在增刊、副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②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③其他档次论文规定:在刊发周期1个月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的最多只记3篇;在同一刊物同年度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1篇。

④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计1、0.5分。

⑤论文需提供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络查询截图。

(2)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

所有作者的平均数。参加多部著作(教材)撰写的,最多计3分。

注:论文、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

(3)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其中,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8、6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5、4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5、2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需经学校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同时规定:

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9、7、5名成员(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学生科研项目只对负责人计分;

②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③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来计分;

④主持省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2、1.5分;主持校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1、0.5分。

(4)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5)科技竞赛类计分办法

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研究生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按国家级获奖计分,各专业教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类获奖降一档次计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5、2、1.5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6)荣誉称号类计分办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①国家级荣誉称号:6分/次。

②省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4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2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1.5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

③市(校、厅)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1分/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誉、称号等均要求是参评学年(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内获得;在一学年内如果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和称号,就高不就低,不累计计分。各项成果类别(论著、课题、竞赛、奖励)均需与统计学科密切相关,非密切相关的成果减半计分,如有不易界定的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进行认定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