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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25 】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4]2号)精神,河北省学位办近日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学位办〔2014〕16号)要求,决定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开展此项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的安排与部署,我省专项检查工作分各学位授予单位自查和省联查两个阶段进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1月28日,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查阶段。12月1日至10日为省联查阶段。届时,省政府学位办经组织专项检查组,深入到所有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检查。

2、自查阶段,各学位评定分委会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部门自查的组织工作。检查重点:

(1) 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情况,包括按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省学位办备案等情况;

(2) 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3) 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

(4) 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各学院主要对(2)(4)两项进行总结。

3. 部门自查完成后,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于2014年11月2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由学位办汇总后完成总报告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省政府学位办。

联系人:刘冬晔 电话:0311-8765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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