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4〕19号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增强研究生自立意识和实践能力,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体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13〕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和实践能力;
(四)学风严谨,刻苦钻研,学有余力。
二、岗位职责
(一)“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
(二)“助研”:承担课题项目负责人分配的各项科研工作。
(三)“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三、岗位设置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学院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设置,由教务处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研究生“助研”岗位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并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定,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学院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设置并负责审批。“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原则上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1—2个“助管”岗位。
“助管”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单位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事务需临时处理,需研究生协助办理的,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可以申请临时“助管”岗位。
四、岗位津贴
(一)“助教”: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经费来源、津贴标准等另行规定。
(二)“助研”:由设立“助研”岗位的项目负责人负担,从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支付,标准自定。
(三)“助管”:由学校按照5元/小时的标准从学校学生奖助经费支付。一般每个“助管”岗位工作量为每月6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按照每天40—50元标准发放。
“助管”岗位津贴按每学期4个月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定向就业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
(二)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同类“三助”岗位。
(三)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四)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得从事“三助”工作。
(五)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