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冀经贸研〔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院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经贸大学;
6、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校院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研究生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导师,应回避。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公示等。
四、指标分配
以评审当年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分为工作部署、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个人申请、各培养单位初评、学校联评、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上报等几个环节:
1、工作部署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部署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指标分配给各学院。
2、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
学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评审办法和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公布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受理研究生的申请。
3、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统计与数学学院xxx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整数位指标评审,确定推荐整数位指标获奖学生名单及参加全校联评的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向全体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后及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5、学校联评
在收到学院评审结果后,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整数位指标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就联评指标进行全校联评(计分细则见当年公告),拟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发放、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
六、其他问题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细则
一、基本分
基本分为所有已修课程学习考核项目。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课程总学分数。
注:未依据培养方案按学期选课程,导致延期选课的课程不计分。
二、附加分
附加分采取直接计分方式,不需要折算,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获奖、荣誉等计分项目。
1.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计分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最新划分标准分为六个档次,分档方法和说明随科研处论文分档标准动态调整。顶级、一、二、三、四、其他档次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20、8、6、4、2、1分。同时规定:
①论文为公开发表且所发表的期刊(报纸)具有正规刊号;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限为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需在1500字以上。
②合作发表的顶级、一、二、三、四档论文,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③其他档次的论文规定,仅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计分,在刊发周期1个月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的最多只记3篇;在同一刊物同年度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1篇。
④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计1、0.5分,学术会议论文仅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计分,在评审学年发表多篇学术会议论文的最多只记2篇。
⑤论文需提供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络查询截图。
⑥收到录用通知或者online视为见刊。
⑦作者排名只认物理排名。
2.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每1万字计1分,教材每1万字计0.5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数。参加多部著作(教材)撰写的,最多计3分。
注: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
3.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且为统计与数学学院教师立项的课题以及学生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8、6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5、4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5、2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立项按1/2计分、结项按1/2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需经学校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同时规定:
(1)研究生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9、7、5名成员(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参与人计满分,第2-3名参与人减半计分,其他参与人按1/3计分;学生科研项目只对负责人计分;
(2)研究生参与的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3)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进行计分;
(4)研究生主持省(部)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4、3分;主持市(厅)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2、1分。
4.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计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5.学科竞赛类获奖计分办法
学科竞赛仅认可学校当年发布的《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高水平学科竞赛目录》中所列出的竞赛。同一作品在当前年度不同赛事中获奖,按所获最高等级记分,不可累加。
计分标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7.5、7、6.5;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5、5、4.5分;省(部)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3.5、3、2.5分;市(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0.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6.荣誉称号类计分办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
①国家级荣誉称号:6分/次;
②省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4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3分/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2分/次。
③市(厅)级:优秀党员3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2分/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1分/次。
④校级:优秀党员2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说明:附加分各奖项均要求是参评学年,即上学年开学日起至本学年开学日止(不包括开学当天)内获得;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总分如有同分现象,依次按附加分、基本分次序进行计分排名;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
以上各级各类科研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获奖、荣誉等计分项目等均需与统计学科密切相关,如有不易界定的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进行认定计分。
上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可再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一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重复和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统计与数学学院
2024年10月21日